婚姻家庭
监护权-监护权变更
2025-05-23  浏览:106

依据《民法典》的规定,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,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,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,需要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,根据普通程序审理;需要变更监护关系的,根据特别程序审理;既需要承担民事责任,又需要变更监护关系的,分别审理。

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;祖爸爸妈妈、外祖爸爸妈妈;兄、姐;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、朋友想承担监护责任,经未成年人的父、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赞同的;精神患者的配偶;爸爸妈妈;成年子女;其他近亲属;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、朋友想承担监护责任,经精神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赞同的。

夫妻离结婚以后,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他们对该子女的监护权;但,未与该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,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、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,人民法院觉得可以取消的除外。

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别人。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,应当由监护人承担,但另有约定的除外;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,负连带责任。

夫妻一方死亡后,另一方将子女送给别人收留,如收留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,又办了合法收留手续的,认定收留关系成立;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能以收留未经其赞同而倡导收留关系无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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